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許可審批規范
時間:2007.12.03
一、審批項目依據:
《北京市消防條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第二十條。
二、審批時限:
當場審批。
三、審批權限:
(一)按照“誰建審、誰監督” 原則確定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的公安消防機構;
(二)單位內部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一律由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的消防機構負責。
四、申辦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申報表》;
(2)《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3)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制度;
(4)甲、乙雙方簽訂的消防安全協議;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施工現場平面圖和文字形式表示,標明消防車道和消防器材)。
《北京市消防條例》(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第二十條。
二、審批時限:
當場審批。
三、審批權限:
(一)按照“誰建審、誰監督” 原則確定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的公安消防機構;
(二)單位內部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一律由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的消防機構負責。
四、申辦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申報表》;
(2)《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3)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制度;
(4)甲、乙雙方簽訂的消防安全協議;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施工現場平面圖和文字形式表示,標明消防車道和消防器材)。
編輯:人大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