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許可審批規范
時間:2007.12.03
一、審批項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第十二條。
二、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1、消防機構在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前往現場檢查;
2、消防機構檢查后應在2日內發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三、審批權限:依照管轄分工權限行使審批權。
四、申辦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訓制度;
(4)本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防火負責人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第十二條。
二、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1、消防機構在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前往現場檢查;
2、消防機構檢查后應在2日內發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三、審批權限:依照管轄分工權限行使審批權。
四、申辦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訓制度;
(4)本單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防火負責人名單。
編輯:人大新聞網